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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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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3-31 10:15 字体显示:
 
 

2016年3月30日  吉财监【2016】201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委要对扶贫资金“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根据《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2016年工作要点》(吉财监[2016]107号)安排,省厅决定自20165月起,开展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此次检查的范围是2016年度省财政下达的,及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其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兴边富民工程)、国有贫困林场(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此次重点检查各市、县在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项目分配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 

  (1)市县财政是否按照中央扶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扶贫资金,省财政下达的扶贫资金是否全部用于扶贫项目; 

  (2)扶贫资金是否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特别是新增部分是否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3)项目安排是否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 

  (4)项目资金是否到村到户、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5)已制定的扶贫资金年度计划、支持的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市县财政是否将各类扶贫资金有效整合、集中使用,形成扶贫攻坚合力。 

  (7)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为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机构。 

  三、检查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 

  (2)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财办[2016]120号); 

  (3)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2]198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组织实施 

  此项检查于2016年5月开始,11月结束,由省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开发管理机构及相关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组进驻后,当地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介绍相关情况,并对检查组在延伸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省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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