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中提出,“在总结积累8个试点县(市)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适时扩大到7个省定片区县(市、区)。”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2017年将7个省定片区县(即双辽市、柳河县、长白县、白城市洮北区、洮南市、长岭县、图们市)纳入统筹整合试点县范围。
二、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
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并请示财政部,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不能整合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因此,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是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共25项,与吉政办发[2016]61号相比,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已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补助资金。
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措施。
7个片区县(市、区)整合的工作措施总体上与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相同。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求省级在分配时要进一步向试点县(市、区)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资金总体规模有增幅的,用于试点县(市、区)及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同时为了使资金分配更具科学性,也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试点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自主整合并确定项目。二是由于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无法整合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仍然要参加国家有关涉农资金的绩效考评,仍然要完成国家下达的行业建设任务,因此,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四、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部门年度专项任务的关系。由于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后,尤其是改变资金用途的,可能导致省级下达的行业建设任务无法完成,进而导致全省某些行业建设任务不能全额完成。如果省政府在对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时,仍然按照原任务进行考核有失公平。因此,规定省政府在对省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时,将7个省定片区县(市、区)因资金整合未完成的行业建设任务指标,从部门年度专项任务指标中核减,无法执行的项目指标将不加分,也不减分;对新增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不加分也不减分。
五、制定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和整合资金管理办法。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内容。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要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自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有序整合。
六、职责分工。职责分工与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整合政策中的职责分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