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中国BF工业总公司(下称BF公司)BJ公司(下称BJ公司)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中间人中粮BZ实业贸易公司(下称中粮BZ公司)驻SZ办事处的负责人——罗某(本案骗税主谋)的操纵下,部分公司领导参与,内外勾结,为其骗税提供各种服务,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手段,骗取巨额出口退税款。
BJ公司是隶属于BF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拥有注册资本2662万元。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共实现销售收入42553万元(1999年17096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6608万元(1999年1654万元),实现利润66万元(1999年亏损145万元)。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该公司共向北京市XU区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6136万元。经核批,共取得出口退税3999万元(1999年2936万元)。其中,骗取出口退税款430万元。
违纪事实
一、以“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进行出口贸易活动
1999年2月至12月,在罗某的联系下,BJ公司以BF公司的名义,受HN电力开发公司(下称HN公司)的委托,与俄罗斯联邦“技术工业出口联合公司”(下称俄技公司)签署了5份出口合同,以易货贸易的形式出口价值3582.86万瑞士法郎的树脂工艺品和1503.82万瑞士法郎的服装,用于偿还HN公司所欠俄技公司对YK、NJ热电厂提供设备的货款。
出口合同签订后,BF公司于1999年2月与广东省JY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1999年4月至12月,BJ公司又先后4次与中粮BZ公司(另案处理)总经理韩某签订了3份购进价值15967.03万元的树脂工艺品和7012.77万元服装的合同。1999年11月,BJ公司又以BF公司的名义同俄罗斯罗斯特股份公司签订价值44.11万美元服装的出口合同;同日,BF公司又与中粮BZ公司签订了购进价值419.42万元服装的合同。
经审查证实,上述出口合同是罗某利用HN公司无出口经营权,但从俄技公司引进项目后还有外汇额度的条件,促成BF公司与俄技公司签订的,规定所需货物的供货清单由罗某提供,并由其负责货物的转口销售。根据出口合同,BF公司又与广东省JY食品进出口公司(罗某1998年3月前供职的公司)和中粮BZ公司(罗某现供职的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罗某负责商品的供货、出口报关。而实际上,“货物”并未出口到俄罗斯,而是由罗某将其转卖给第三方(一家外商)。“货物销售”后,罗某将“收到的货款”从香港FA公司以港币付给香港YY财务投资公司(BF公司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再由香港YY财务投资公司以美元或瑞士法郎汇给俄技公司。BF公司凭俄技公司的结算单、出口单证与HN公司清算,HN公司再付人民币给BJ公司。由此可见,该公司并不是从事自营易货贸易出口业务,而是代理中粮BZ公司的商品出口业务。明知中间人是利用其公司有出口权资格,却甘愿为其骗税行为提供各种服务。仅此一项,即为骗税分子获取出口退税款76万元。
二、以“四自三不见”的形式进行出口业务
一是在办理出口业务中,BF公司对出口报关程序未进行监督和控制,也未对货物进行检查,更没有自行报关出口。由罗某根据BJ公司提供的空白单据(报关单、装箱单等)填写后,将“货物”从SZ皇岗、文锦渡和沙头角“报关出境”。之后,以“快递”方式将单证邮送给BF公司,以备退税之用。
二是未对供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BF公司业务员于某到广东CY代BJ公司去签订出口服装合同,没有认真查看司马××服装厂和司马××织造服装二厂的营业执照,也未去工厂实地查看;1998年下半年,于某又到了广西BB县,也没有了解供货企业的相关情况;而BJ公司的业务员杨某也根本没有去过潮阳市XC服装工艺厂。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作为中间人的罗某,是“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而作为出口商的BJ公司,则是“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主,不见外商”,是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业务”。通过这种形式,BJ公司为骗税人提供了18份虚假报关和外汇结汇等单证,骗取出口退税额109万元。
三、与“三无”企业进行业务往来,违法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出口合同签订后,BJ公司通过罗某从广西BB县工艺编织厂、工艺厂和YF县民族雕刻工艺厂、广东CY市SM服装手袋厂、XC服装工艺厂等II户企业取得价税合计为2365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查证落实,向BJ公司“供货”的11户企业中,SM服装手袋厂等6家企业是无生产厂房、无生产设备、无货物购销的“三无”企业,取得的49份价税合计1378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从广西YF县民族雕刻工艺厂等5家企业共取得的40份价税合计为987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无货交易发票,亦属虚开。
1999年11月,罗某为索要提高退税率后的退税款,向BF公司提供了BB县工艺厂开具的3份价税合计为24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实,3份发票是未发生商品采购业务开具的,BF公司也将其作为支付退税款的凭证,据此非法取得增值税退税款245万元。
四、不按发票金额入账,进行虚假货款支付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BJ公司向除xC服装工艺厂以外的10户企业支付了19855.81万元的货款,入账时没有将XC服装工艺厂(虚假企业)、BB县工艺厂的8份发票计669.57万元计人“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在支付货款时直接冲减易货贸易收入(说明该业务的虚假性)。尔后将已支付货款与发票金额差额款按照罗某的付款指令,一是支付给中粮Bz公司驻SZ办事处1540万元;二是支付给与出13业务无关的DGFA印染公司467万元;三是支付给虚假企业——JD服装工艺厂和XC服装工艺厂1325万元;四是将余款46万元挂在与中粮BZ公司的往来账上。
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寻找线索
针对出171骗税整个过程都在作假的特点,检查组重点寻找作假线索。如在审查BJ公司退税资料时发现:
1.广西BB县工艺编织厂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是1999年5月18 日和19 日,但广西BB县国税局LZ分局在开具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时间却是1999年4月20 日,时间相差近1个月。
2.从发票号来看,工艺编织厂等两户企业使用的是同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
3.广东SM服装手袋厂和SM织造服装二厂,增值税专用发票竟然是同一开票人开具。这些漏洞为查清BJ公司骗取退税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二、环环相扣
一是深入到受理退税国税机关进行落实。检查人员对XU区国税局受理的BJ公司退税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核,基本证实了所怀疑的问题。二是对BJ公司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购销合同、出口合同等做进一步的核查,并复印了相关的凭证和出El合同等,进行取证。三是向广东、广西工作组发出协查函,要求对相关供货企业进行协查,摸清具体情况,并派人调查中间人罗某的相关情况。
三、各个击破
在一个个问题被落实,一条条线索被查证,掌握了相关证据之后,检查组开始与BJ公司负责人进行正面接触。检查人员首先就出口退税的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财务部经理,该经理避重就轻,闪烁其词,说公司一直做出口业务,不存在其他问题;接着,又询问了BJ公司副总经理于某和中粮BZ公司总经理韩某,他们也都支支吾吾,“环顾左右而言他”,不正面回答问题。当检查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及有关函证、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时,在确凿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在出口退税中存在重大问题。后经进一步核实,BJ公司领导私欲膨胀,为了获得个人好处,不惜损坏公司名誉,与中间人罗某串通一气,通过上述不同手段,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430万元。
处理结果
BJ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中粮BZ公司总经理韩某等与骗税人罗某相互利用,提供虚假单证骗取出口退税,严重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的出口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此,财政部门提出了如下处理建议:
1.由北京市XU区国税局立即追缴所骗税款;
2.停止BJ公司一年的出口退税权;
3.对从虚假企业取得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无货交易取得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BJ公司处以34.5万元的罚款;
4.对BJ公司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5.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继续侦查。
2001年1月,北京市XU区国税局已如数追回了430万元所骗税款;公安部门已将骗税主犯罗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机关将其逮捕;2001年2月。纪检监察机关对分别收受骗税主犯罗某贿赂款20万元、30万元的BJ公司副总经理于某和中粮BZ公司总经理韩某实施了“双规”,同月,检察机关将此二人逮捕。
违纪动机与原因
BJ公司参与这宗出口骗税案,从主观上来说,公司个别领导为了个人利益与骗税分子相互勾结,同虚假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为骗税分子提供了作假的机会。从客观上来看,公司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和外汇收入指标,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放松了对供货企业、货物验收、款项收付、报关出口等环节的把关,一切交给中间人操作,最终让国家蒙受了430万元的损失。而罗某作为骗税主谋人,利用BJ公司有出口权的资格,与该公司和中粮BZ公司领导相互勾结,签订虚假合同,从事虚假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昭然若揭。
教训与启示
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取财有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是企业的基本要求。企业负责人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绝不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更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换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BJ公司是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企业,但公司某些领导人为了个人利益,利用企业的合法身份,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发生,给骗税分子造假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名誉遭受影响,也使自己沦为阶下囚。
二、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一起出口骗税案,是与广东CS地区和广西BB地区的“骗税网络”分不开的。国税部门作为中央收入的征管机关,把关不严,居然不做调查,在没有弄清企业情况,即为“三无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作假骗税得逞。广西BB县国税局居然还明目张胆地收取罗某送去的好处费58万元人民币(另案处理)。因此,经济管理部门必须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堵塞各种漏洞,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